问题 | 美国失业保险金制度 |
释义 | 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该国职业保障体系中出现最早、涉及面最宽的一项措施。1916年马萨诸塞州政府率先颁行失业保险法令,以支付保险金方式解决失业工人生活困难。1935年联邦政府颁布《社会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失业保险金制度,具体规定由各州政府自定。联邦政府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征税做为失业准备金,当出现高失业率或各州保险资金枯竭时,由联邦政府为其提供有偿贷款,其余费用一律由各州自筹。目前全美除少数小企业、小农场和家庭服务人员外,其他所有部门和行业的雇员都加入了该项制度。该制度由联邦人力管理总署失业保险局管理全国业务,各州则由有关的部、局通过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具体业务。在保险金的待遇标准上,一般均规定只有在职业介绍所登记,有工作能力并愿意重新就业的人才能享受失业补助;自动离职或因犯错误、劳动争议而失去职业者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金额一般为原工资收入的一半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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