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受雇用于各种矿场井下公约1935年日内瓦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45号公约。1936年10月旧中国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决定予以承认。该公约共有10条,主要规定了不得使用妇女于矿场井下劳动的范围。该公约规定,本公约所称的“矿场”一词,包括由地面下开采任何物质的任何公私企业。凡女性不论其年龄如何,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国家法律或条例对于下列人员得予免除,不在上述禁止之列:(1)妇女任管理职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者;(2)妇女从事卫生及福利工作者;(3)妇女在学习期间中在一矿场的地下部分,受若干时间的训练者;(4)其他任何妇女,偶然须入矿场的地下部分,担任非体力的职务者。公约还规定了公约批准书的登记、公约的生效、通知、解约、修正及文本效力等事项。该公约是对妇女受雇于有害健康或危险职业实行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