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法规。1947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并施行。共16条。1946年6月,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为保障兵源,同年10月颁行了《中华民国兵役法》。该法规定“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并规定有“妨害兵役”行为者,依法治罪,为此特颁布此条例。“本条例称妨害兵役,指妨害现役之征集及动员召集而言”。“依本条例科刑时,应审酌妨害兵役情状及下列次序,为科刑较重较轻之标准:一,动员召集;二,常备兵现役征集;三,补充兵现役征集。”犯本例有期徒刑之罪者,并宣告被夺公权”。条例规定对各种妨害兵役罪的处罚为:凡现役及龄男子无故不按规定期限完成,“身家调查”或“居位处所迁移,无故不报,漏未办理身家调查”,以及“体格检查无故不到”,“抽签无故不到”等,有以上诸行为之一者,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达到避免征求或召集目的,“隐匿不报”或出示虚伪证明,“捏造免役、禁役、停役、除役、缓征、缓召原因”,“无故毁伤身体”,“雇人顶替或顶替他人”,有这些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顶替在二次以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受征集或召集,于入营前逃亡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反抗或违害兵役之推行”的其他各种犯罪,也做了处罚的规定,最重者如“结伙持械阻挠兵役”或“公然聚众持械反抗兵役推行”,“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对于“办理兵役人员”受贿舞弊者,条例亦规定了处罚办法,轻者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者可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得处罚金,“犯本条例之罪,军人由军法机关审判,非军人由司法机关审判”。尽管如此,国民党征兵中营私舞弊的现象仍层出不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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