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规定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 二、刑事附带民事提起时间是什么时候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了怎么办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了如果有能力赔偿而隐瞒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真的无力偿还,可以协商分期清偿赔偿款;如果被告没有劳动能力、生产困难的,法院可能会终结赔偿案件。 综上所述,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表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规定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经济损失两种类型,是由被告人直接造成的损失。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规定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您的阅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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