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司法denial of justice广义上包括政府行政部门的不公正行为或不行为,甚至包括一切对外国人的伤害行为,在中文译为执法不公;狭义上指司法部门的不法行为——这是严格意义的拒绝司法.严格意义的拒绝司法包括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拒绝对外国人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的程序,或不正当地延迟进行程序,或执行司法有严重的缺陷,或有显明的恶意适用法律的行为。对于损害外国人的人不加以适当的处罚,如不执行或撤销对犯人的判决或给予特赦,也可以被视为拒绝司法。拒绝的结果是国家要担负责任,往往要求对损害付予适当的赔偿。但是,拒绝司法在国际法上不是一个很明确的概念,往往引起争议的问题,例如,一国法院依照该国的正当形式作出实质上不公正的判决,是否构成拒绝司法,因而该国是否承担国际责任,是难以决定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