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立法关于加强培训与继续教育,增强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适应性的法规。从60年代后,随着科技革命的发展,使美国许多传统工业如纺织、钢铁、机器制造等部门衰落,大批职工需要转换职业和行业。而大多数现代新兴工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素质要求较高,一般教育体系无法满足要求。因此,美国对培训和继续教育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制订各种法案,以法律形式动员全国力量加强职业培训。最重要的有:《人力开发与培训法》(1962年)、《职业教育法》(1963年)、《就业机会法》(1964年)、《成人教育法》(1960年)、《全面就业与培训法》(1973年)、《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1974年)、《就业培训合作法》(1983年)等。这些法案要求全社会重视并支持职业培训,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应达到下列目标:(1)提供就业调查研究,包括职业定向和咨询;(2)提供教育和技能训练,使接受培训者有进入劳动市场的能力或提高劳动力素质。以便担任更重要的职务;(3)提供自谋职业的培训;(4)提供工作经验,增加就业可能性;(5)把一些靠社会福利费生活的人变成自食其力的工薪领取者。这些目标着眼于提高劳动就业,努力使培训“面向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