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刑事判决criminal sent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法官在陪审团作出的载明被告人有罪的陪审裁决书的基础上作出的,对被告人适用具体刑罚的决定。美国法官依据4种模式解决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问题。 ❶立法模式。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某类罪应判处的具体刑罚,法官只要宣告这一条款即可。 ❷司法模式。立法上规定了刑罚幅度,法官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刑期。 ❸行政模式。法官根据有一定刑罚幅度的立法规定作出的不定期的判决。又可分为3种:第一,法官以法定刑为宣告刑;第二,法官只宣告一个上限或下限;第三,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予以缩小,如法律规定为3至15年,法官判处的是5至10年。目前,美国的多数州采取行政模式的判决。至于对罪犯具体执行几年刑期,由监狱及假释委员会等行政机关视罪犯的表现而定。 ❹司法、行政混合模式。即对于轻罪采取司法模式的判决,对于重罪采取行政模式的判决。美国的少数州,如伊利诺斯州、纽约州等采取这种混合模式。在美国,自20世纪40年代以后,普遍采用了行政模式的判决。主要是基于:改造犯人是刑罚的目的,而要把犯人改造好,很难说一定需要几年,故应以不定期刑代替定期刑。1897年,伊利诺斯州最先采用了不定期刑制度,1917年,加利福尼亚州最先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行政模式判决的弊病是同罪不同罚。为了克服这一缺点,美国采取了3种方式: ❶严格罪刑等级制。纽约州把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以及违反交通规则罪4等。重罪又分为5级,轻罪分为3级。 ❷改行政模式的判决为司法模式的判决。1975年缅因州通过一项法律,法官只能采取定期刑制度,同时废除了假释制度。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类似法律,法官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幅度内宣告不定期刑,这表明在向司法模式的判决靠拢。 ❸成立判刑委员会,如明尼苏达州、宾夕法尼亚州等。立法机关授权判刑委员会,有对本州法官如何判决给予指导的权力。明尼苏达州搞了一个判刑指导表,重罪分为70个格,让法官在这70个格里选1格,以此来达到缩小判决差异的目的。美国多数州目前仍实行行政模式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