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陆法系 |
释义 |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巨大的法系。大陆法系的最早渊源是古罗马法,即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6世纪的罗马城邦和罗马帝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影响后世的主要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系统地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日耳曼民族侵入罗马后,罗马法一度衰落,沿袭日耳曼习惯法,同时吸收了罗马法某些原则和术语而形成《蛮族法典》,被学者称之为“粗俗”的或“不规范”的罗马法。公元12世纪开始,随着文艺复兴,罗马法也重新复兴起来,到15、16世纪欧洲形成采用罗马法的热潮,除英国外,欧洲各国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但此时的罗马法通过注释法学家的注释已赋予新的含义,并与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和商法相融合,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到公元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洲相继建立了许多独立的国家,着手编制全国的统一法典,其中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称《拿破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典以简明、严谨的法律词句对近代资本主义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面的规定。在这部法典问世后所制定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法典的影响,其中有些更以这部法典为蓝本。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也是参照《法国民法典》制定的,但两个法典相隔几乎达一个世纪,分别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在主导思想方面,《法国民法典》强调个人权利,《德国民法典》则标榜社会利益。此外,两个法典在结构和风格上也有明显不同。因此,有的西方法学著作认为,在大陆法系内部可再分为两个支系:一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的法国或罗马法系;一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的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起来大致包括如下方面:(1)以成文法典为法的主要形式,除民法典外,其他法律部门也编有法典,如法国在制定了民法后,又陆续编制了“民事诉讼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法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被称为所谓“法国六法”。(2)在法典的编制上注重理论概括,强调总则部分的作用,在体系排列上,讲究逻辑严谨,概念明确和语言的精炼。(3)原则上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决只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不能作为适用的依据,因而审理案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4)在诉讼中,采取讯问式诉讼(亦称究问式诉讼)的审理方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5)在法的适用方法上,采取演绎的方法,即以法典规定的一般原则作为大前题,结合具体案件作出判决。当然,这些特点都是相对而言的。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形成法国法系,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形成德国法系。此外,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日益相互影响和渗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别已在日趋缩小。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的很大影响,而法国法院也开始逐步重视判例的作用。此外,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和各国法律制度的日渐成熟,大陆法系中一些国家的法又开始溶入具有本民族固有特征的某些因素,如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制度,而荷兰甚至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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