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
释义 |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Continental Shelf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和该公约附件二规定成立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应是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文学方面的专家,由公约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选举时应妥为顾及确保地区代表制的必要。委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委员会的职能是:(1)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和其他材料,并按照《公约》第76条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2)经有关沿海国请求,在编制第1项所述资料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委员会可以在认为必要和有用的范围内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政府问海洋学委员会、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及其他主管国际组织合作,以求交换可能有助于委员会履行责任的科学和技术情报。拟按照《公约》第76条划定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沿海国,应将这种界限的详情连同支持这种界限的科学和技术资料,尽早提交委员会,而且无论如何应于《公约》对该国生效后10年内提出。除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委员会应由7名委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的方式履行职能,小组委员会委员应以平衡方式予以任命,同时考虑到沿海国提出的每一划界案的具体因素。为已提出划界案的沿海国国民的委员,或曾提供关于划界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以协助该国的委员,不得成为处理该案的小组委员会委员,但有权以委员身份参与委员会处理该案的程序。向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的沿海国可派代表参与有关的程序,但无表决权。小组委员会应将其建议提交委员会,并由委员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的多数核准。委员会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提出划界案的沿海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在沿海国不同意委员会建议的情形下,沿海国应于合理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订正的或新的意见。委员会的行动不应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划定界限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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