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相博易 |
释义 | 唐朝使用欺诈手段交易官私奴婢与官户的犯罪。《唐律·诈伪律》规定:“诸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年;即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在唐官户、官奴婢是封建国家人格化的物,严禁官私间的非法交易。《唐律疏议》解释说:“官户、(官)奴婢,各有簿帐。‘除’者,谓诈言给赐;‘去’者,谓去其各簿;‘死’者,谓诈言身死;‘免’者,谓加年入六十及废疾,各得免本色之类”。因采用欺诈手段私相博易,侵犯封建国家利益,故宋、元、明、清各代相继承袭唐制,加以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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