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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生活秘密权
释义

私生活秘密权The Right of Privacy

又译作“隐私权”。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确认的一项宪法权利。美国宪法上对于私生活秘密权没有明文规定。18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题目为《私生活秘密权》的文章。根据他的主张,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通过对有关案件的审判正式承认了“私生活秘密权”。其法律根据是第一,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宣布“人们对于他们的身体、住所、文件、财物,有被保障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第二,私生活秘密权是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护的结社与集会自由的基础;第三,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煞。美国法学家认为私生活秘密权属于民事侵权法,侵犯私生活秘密包括:打扰原告的孤独生活或隐居;未经授权公开泄露私人的不宜公开的事实;公开那些在公众心目中会产生对原告的错误看法的材料;被告人为得到利益或好处而盗用原告姓名或肖像。1974年美国国会在水门事件后通过《私生活秘密法》。西方许多资产阶级学者认为私生活秘密权是人权的一种,对人类尊严和作为主体的存在是不可缺少的。许多国家把保护私生活秘密权做为保护人权的一项内容而制定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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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9: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