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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中止
释义

诉讼中止

诉讼程序的中断。在民事诉讼进行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只得暂时停止诉讼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凡是需要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口头裁定应向当事人宣告,并记入笔录;书面裁定应立即送达当事人。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本案的审理,依法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除外。待造成诉讼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诉讼程序。恢复后的诉讼程序是中止前诉讼的继续,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各种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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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