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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斯科特诉山福特案
释义

斯科特诉山福特案1857Dred Scott V.Sandford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歧视黑人案。缠讼时间长达11年。1820年美国国会通过“密苏里妥协案”,规定密苏里作为蓄奴州,缅因州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划分自由州和蓄奴州。斯科特是密苏里的一名黑人蚁隶,随主人爱默森到过伊利诺州和威斯康星州。依“密苏里妥协案”规定,这两个地区都是自由州。爱默森去世后,斯科特归爱默森的遗孀所有。斯科特回到密苏里后,以曾经居住在自由州可以自动成为自由人为理由,向密苏里州法院请求恢复他的自由人身份,1850年密苏里州初审法院判他胜诉。爱默森的遗孀不服,向密苏里州终审法院上诉,该法院于1852年判决斯科特仍为奴隶。此后,爱默森的遗孀把斯科特转让给爱默森的弟弟山福特。斯科特不服密苏里州终审法院的判决,以公民身份向密苏里州圣路易城的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以斯科特是奴隶而不是公民为理由,拒绝受理。斯科特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1856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1857年3月6 日,最高法院以7比2票判决斯科特败诉。唐尼院长代表法院判决:黑人是劣等民族,不是被列为联邦宪法公民条款中的真正公民,因此无权在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其主人;宪法规定国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无权制定法律,剥夺公民的财产,奴隶是主人的财产,应当受到宪法保护,“密苏里妥协案”禁止公民在北纬36度30分以北合众国领土上占有此种财产,是违宪的,因而是无效的。斯科特案是美国宪法上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代表性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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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