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税法 |
释义 | international tax law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入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国际税法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这两种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国际税法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际法规范,如国际税收协定,而对国家为跨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内法规范,即各国涉外税法。但是,在调整时,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相配合、补充和渗透。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并非所有的规定只涉及国家间的关系,事实上,有不少条款直接涉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同样,在各国涉外税法中,也并非只有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税规定,而有不少法律规范直接涉及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用来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并不限于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冲突法规范。因此,在调整方法上,国际税法就必然兼用直接调整的方法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国际税法的主体,同国内税法一样,有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区别。但是,对国际税法来说,国家不仅是征税主体,而且,还是一般含义的主体,这是不同于国内税法的。在国际税法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国家是一般含义的主体;在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时,国家则是征税主体。所谓一般含义的主体,即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所谓征税主体,则指作为这种主体的国家只享有征税的权利,而并不相应地承担义务。自然人和法人,在作为跨国纳税人时,是国际税法的纳税主体。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他们只承担纳税的义务,而并不相应地享有权利。这同他们作为国内税法的纳税主体是相同的。国际税法的客体,主要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有时,还包括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国外的财产和遗产。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在目前,主要是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这两者虽然不直接表现为一般国际法,而只能表现为有关国家之间的特殊国际法,但是,由于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为数甚多,而且,在许多重要的原则上又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说,双边税收条约或协定在事实上已经间接地表现为一般国际法。国际税法的另一渊源是各国的涉外税法,主要是所得税法的涉外部分。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税法的一个渊源,但由于国际税法的历史很短,公认的国际惯例极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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