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讯逼供 |
释义 | 在诉讼中司法官员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刑讯逼供发端于奴隶制国家,盛行于封建制国家。封建国家法律规定了刑讯适用的条件、刑具、刑讯部位和次数等。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法律禁止刑讯和各种精神折磨逼供。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我国从清末开始到民国时期,法律都禁止刑讯逼供。实际上北洋军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警察、特务机关集古、今、中、外封建法西斯刑讯逼供之大成,采用各种残酷手段摧残革命志士和无辜群众。我党和政府历来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136条规定刑讯逼供为犯罪行为。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对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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