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室告秦代允许告官并应受理的案件。“非公室告”的对称。《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公室告’〔何〕殴(也)?‘非公室告’可(何)勿殴(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即贼杀、贼伤别人或盗取别人财物的案件,是公室告;当事人或其他人告官,官应予受理。如果是子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子及奴婢的,不是公室告。子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也是非公室告,官不应当受理。对已告知而不予受理的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的案件,如再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经处罚,又有别人接替控告,官也不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