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审制 |
释义 |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创造的审理重要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又称人民公审。个别地区(如晋冀鲁豫边区的太岳区)对典型的民事案件有时也进行公审。当时采用的公审形式有群众公审、代表公审、巡回公审和宣判大会四种。公审法庭由庭长一人(政府首长)、主审一人(司法机关首长)、公诉人一人(公安机关负责人,民事案件不设公诉人)和人民代表一至二人(参议员或群众推选的代表)组成。审判时,公审法庭对群众的要求有答复的义务,并应征询和采纳在场群众对处理案件的意见。如果审判人员和多数群众意见不一致,应呈请上级决定。公审刑事案犯,着重动员犯人自动交代罪行及其悔罪经过,对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法制教育。民事案件的公审,以典型案件为限,着重政策法令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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