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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释义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区划管理法规。1985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0条。主要内容: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5)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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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