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证据 |
释义 | 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要靠证据来加以证明。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某一事实要成为民事诉讼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二必须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第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即法律允许的事实,并且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7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可从不同的角度,依不同标准分类:依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前者是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后者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依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前者是能够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客观情况的证据,后者只能间接证明对象客观情况的证据;按证据所起作用不同,可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前者是指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后者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据以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按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前者是通过口头陈述出来的证据,后者是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把民事诉讼证据分为通常证据和辅助证据,前者是指能够证明案件本身事实的证据,后者是指其本身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只能证明通常证据的可靠性的证据。还有的把证据分为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前者是指在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上起作j用j的证据,后者是指补充主要证据以加强和确认证明力的证据。以上分类是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加以区分的,这种分类对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有着重要意义。证据是查清事实。认定案情和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基础,因此全面收集和准确分析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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