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圣多明各宣言 |
释义 | Declaration of Santo Domingo1972年6月9日10个加勒比海国家在圣多明各发表的宣言。《宣言》规定,“沿海国家对邻接领海的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可更新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承袭海的宽度应由国际协定规定,最多不得超过200海里。沿海国有权对承袭海的科学研究加以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该区域的海洋污染。在承袭海内,所有沿海国家和无海岸国家的船只和飞机都应享有自由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并有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宣言》还规定,“沿海国家对大陆架为了勘探和开发其资源的目的,行使主权权利”;“承袭海所覆盖的大陆架部分,应适用于关于承袭海的法律制度。承袭海以外的部分,则应适用国际法上关于大陆架的制度”。承袭海外部界限以外的水域是公海,各国所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捕鱼应遵守适当的国际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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