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释义 | 关于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这一原则始源于罗马法,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其后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沿用这一原则。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时代的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刑法定,在法律适用上必然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理由是:法律效力发生于法律实施以后,必须是法律生效后的行为和事件才应受其约束。如果法律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未免要求公民在法律制定前,先承担遵守它的义务,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公民只应遵守现行的法律而不是将来的未知的法律。在各国刑事立法中,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往往表现为以下两项具体原则之一:(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新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只能适用旧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新法。(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旧法为轻时,则按新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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