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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反”人民法庭
释义

“三反”人民法庭

建国初期审判“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贪污等案件的审判机构。根据1952年《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为了严肃、谨慎和适时地处理“三反”运动中贪污分子的处刑、免刑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凡专区以上机关中、团以上部队中成立人民法庭,在各该级人民法院和各该级军法机关领导下进行审判工作。各单位人民法庭均设审判委员会,由审判长1人、副审判长1人或2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审判长、副审判长一般由机关首长或副首长担任,审判员吸收“三反’’运动中的群众积极分子以及机关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各单位人民法庭有传讯、逮捕、拘押、释放并判处机关管制、劳役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宣告追缴脏款脏物、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免刑、无罪之权。各单位人民法庭所作的刑事处分,须按规定经过批准。被告或原告对人民法庭判决不服的,可向各该级人民法院或军法机关上诉。各单位人民法庭的判决依下列情况执行:判处机关管制的,一般由本机关执行,但亦得送交政府或部队指定的机关执行;判处劳役改造者,送交政府或部队指定的机关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者,移送当地人民法院或军法机关执行;判决有期徒刑缓刑改用机关管制者,由本机关执行,改用劳役改造者,送交政府或部队指定的机关执行;判处无期徒刑缓刑或死刑缓刑者,移交当地人民法院或军法机关关押,并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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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5: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