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自就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陈述意见,并相互间进行争辩。法庭辩论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又一重要阶段。其目的,一方面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审查,判断证据,查明事实,为正确解决案件提供必要条件。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❶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❷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 ❸双方互相辩论。如果案件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应当在原、被告发言之后发表辩论意见。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应当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分别征询双方的最后意见。法庭辩论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充分地行使辩论权利,对于不善于言词辩论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予以启发帮助。整个辩论阶段,审判人员要引导当事入围绕案件的中心和争执的焦点进行辩论。如果当事人在辩论中又提出了新的证据和事实,或者当事人要求对证据重新进行调查、鉴定和勘验,审判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或庭外调查,待调查完毕后,再继续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凡是能够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力争调解解决,对调解无望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依法进行合议庭评议与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