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关系的终止劳资双方终止执行劳动契约。在日本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三种情况:(1)终身雇佣制的不定期劳动契约的终止执行。所谓终身雇佣制,是指雇佣劳动者工作到退休年龄为止,一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终止。企业的退休年龄一般为55岁。退休年龄的规定和劳动者的劳动意识,劳动能力无关;日本的雇佣保障制度不健全,和社会保障不配套,一退休就意味着失业。昭和46年(1971年)日本国政府制定了《关于促进雇佣中高年龄者特别措施法》,作为促进雇佣中高年龄者对策。但法律上的退休制度仍存在问题。终身雇佣制,虽然未规定一定期限,但日本主张雇佣自由,劳动者有退职自由,雇主也有解雇劳动者的自由,由此终止劳资关系。(2)临时雇佣制的定期劳动契约的终止执行。根据《劳动标准法》的规定,定期劳动契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这种经常反复更新的短期劳动契约不再续订时,即为解雇和终止劳动关系。特别在经济萧条时期,首先失去雇佣机会的是临时雇用者,期限届满就被解雇。(3)惩罚解雇引起劳动契约终止执行。在日本判例和学说中都承认惩罚解雇是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之一。惩罚解雇的作用,主要为了维持企业的生产秩序,但对工人来说是一个很大威胁。它与普通解雇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