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动三法 |
释义 | 《劳动标准法》、《工会法》和《劳动关系调整法》的通称。《劳动标准法》是1976年根据日本宪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重新修定的,是规定劳动者最低劳动条件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标准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带薪休假、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技工培训、伤害补贴、雇佣规则、宿舍监督机构和法律责任。其立法和解释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工会法》是1949年根据日本宪法第28条规定制定的。该法主要规定劳动者团结、团体交涉和团体行动(争议权)的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包括:工会的条件和资格、劳动协约的签订和国家设立调整劳资争议的机构即劳动委员会的权限。《劳动关系调整法》也是1946年依据日本宪法第28条规定制定的。它主要规定调整劳资关系的程序,即斡旋、调停、仲裁和紧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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