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动关系调整法 |
释义 | 1946年制定,应于1949年、1952年和1962年、1980年、和1984年进行过多次修改。修改后的全文共分5章43条。该法主要对解决劳资纠纷程序和有关方面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自主解决。即当事人在政府的帮助下,应该诚恳相待,可以通过直接协商或集体谈判解决纠纷,力求防止发生对抗行为。当事人、劳动委员会和其它有关机关须尽可能采取适当方法,使劳资纠纷得到迅速处理。(2)斡旋。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动委员会会长根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申请,从斡旋员名单中指定斡旋员调查了解当事人的争议要点进行斡旋,并做些有助于解决纠纷的工作,促使纠纷的解决。(3)调停。在劳动委员会中设立临时调停委员会,由代表资方、劳方和公益方的三方调停委员组成,并以直接出面参与当事人协商或谈判的形式解决纠纷。(4)仲裁。在劳动委员会中设立由三名仲裁委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劳资纠纷仲裁工作。(5)紧急调整。内阁总理大臣对可能影响公益事业或严重危害国民日常生活和国民经济活动的重大劳资纠纷,而作出紧急调整的决定。(6)对抗行为的限制和禁止。对抗行为不得停业或妨碍工作场所保安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运行;对与公益事业有关的劳资纠纷,有关当事人如要采取对抗行为,至少需在采取行动的前10天通知劳动委员会和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对与实行紧急调整的公益事业有关的劳资纠纷当事人,在紧急调整决定公布之日起50天内,不得采取对抗行为。凡违反者,要处以罚款。在日本,调整劳资纠纷,主要依据《劳动关系调整法》和《工会法》的规定。该法对预防和解决劳资纠纷,维护产业和平,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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