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诸战争 |
释义 | resort to war; jus ad bellum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以前,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主权国家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发动战争或实施武装行动都应被视为合法,并不需要寻找任何理由和藉口。自19世纪末以来,随着禁止侵略战争、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的逐渐确立,诉诸战争权受到一系列普遍性国际条约的限制。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对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利加以限制;《公约》第1条规定:“为国际关系上尽量免除诉诸武力起见,缔约各国都愿尽力于国际纷争之和平解决”;1907年海牙《限制用兵力索取契约债项公约》第1条规定:“凡一国政府,因别国政府,欠其人民订有契约之债项,不得以兵力向其索偿。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序言中声明:“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第12条规定了各国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争端的义务,并对不能以和平方法解决的争端诉诸战争的时间加以限制,“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盟约》还规定:“对于遵行裁决或判决之联盟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第13条第4款),也“不得向遵从(行政院一致通过的)报告书建议之任何一方从事战争。”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在法律上禁止了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联合国宪章》进一步确定了禁止战争和非法诉诸武力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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