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 |
释义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以便准确及时查明案情,正确合法处理案件。《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群众路线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样必须贯彻群众路线,不能搞神秘主义,关门办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一切犯罪都是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因此群众具有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这是公安司法机关依靠群众进行刑事诉讼的基础。犯罪分子生活在群众之中,进行犯罪活动,必然要留下各种蛛丝马迹,为人民群众所察觉。发动和依靠群众,可以及时发现线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将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心,克服主观片面,严格依法办事,减少工作差错。同时,可以直接向群众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办案走群众路线,绝不意味着可代替或削弱国家专门机关的作用。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才能依法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的职权,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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