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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行为能力
释义

诉讼行为能力

又称“诉讼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其实质是实行有法律效力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资格。当事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决定其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就可以亲自进行诉讼行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就不能亲自进行诉讼行为,如未成年人,丧失了正常智力的人,精神病患者,都属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或应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密切联系。一般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诉讼行为能力,在特殊情况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也产生分离。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行为能力只分为有和没有行为能力两种;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种。凡是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中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予此种类型的未成年人以诉讼行为能力,不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活动。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在我国,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从年满18周岁开始,于死亡、宣告死亡、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消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自依法成立之时开始,于撤销、合并、解散之时消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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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