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判 |
释义 | 铨选官吏制度。首创于唐代。按《唐六典》规定,通过常科考试及第取得“出身”后,还必须经过吏部考试取得官品。吏部考试实行四判法:“凡选授之制,以四事择其良: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凡选用分文武,文选归吏部,武选归兵部,皆为三铨,由尚书、侍郎分别主持。又据《新唐书·选举志下》载,其具体标准是:身必体貌丰伟,言必善于辩证,书必楷法遒美,判必文理优长。“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试文三篇,谓之宏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中者即授官”。但也明确规定,四判法所选者,皆六品以下官吏;而五品以上官则敕命授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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