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担保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能确实履行其义务的保证。在德国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须支出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告败诉,被告就可要求原告偿付他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为防止以后这种求偿难以实现,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❶担保的种类。担保的种类由法院自由裁量而定。法院未作规定,当事人间也没有协议的,就应该提存金钱或可供担保的有价证卷行为担保。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主体限于原告或反诉原告,这些原告一般在国内无住所、事务所或营业所。提起诉讼费用担保的主体有二:一是法院,法院可以按职权作出决定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二是被告,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提供担保,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驳回被告的申请,被告可以提起抗告。原告可以免除担保义务的情况有:原告请求中,被告无争执部分,足以赔偿诉讼费用时,就无担保的必要;原告可以得到诉讼费用救助的,在救助生效后,可以免除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的义务;在证书诉讼、票据诉讼、反诉、依公示催告而提起的诉讼中,以及由于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权利而生的诉讼中,原告无担保的义务。 ❷担保物数额的确定。应提供担保的数额,由法院自由裁定。确定担保额,一般以被告大概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总额为准。被告因反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不计入。诉讼进行中,已提供的担保发生不足时,而原告的请求中足供担保的部分尚有争议,被告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担保。 ❸提供担保的期间。法院在命令原告提供担保时,应规定期间,命其在期间内提供担保。逾期仍没有提供担保的,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诉讼,法院因被告的申请,宣告诉讼撤回;如果原告已经上诉而且正在进行辩论,可驳回其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