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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宪法
释义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11月10日,由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劳动党中央委员会通过,共8章52条。主要内容: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劳动党是安哥拉人民的合法代表,由参加反帝斗争的—切爱国力量组成,在政治、经济和社会诸方面实施对国家的领导;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是独立、民主的主权国家,其首要目标是使人民彻底摆脱殖民主义的残余、帝国主义的统治和侵略,建设一个没有人剥削人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安哥拉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不容许对安哥拉领土的侵犯和肢解;安哥拉人民武装力量是安哥拉国民军,捍卫祖国领土的完整并与人民一道参加国家的重建;共和国总统是武装力量总司令;农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业是决定因素;国家负责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计划,负责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并鼓励农民建立合作社;凡对国家经济和人民利益有用的私人乃至外国人的生产活动及其财产,均受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尊重并执行联合国宪章和非洲统一组织的宪章;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支持和声援为争取民族解放而进行斗争的人民,与全世界一切民主和进步的力量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一切公民,不管其肤色、种族和社会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8岁以上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全国尚未彻底解放、不具备建立人民议会条件的情况下,全国革命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劳动党的政治局委员、军队总参成员、党中央指定的政府成员、省长、前线的参谋长和政委等组成,行使立法权,制定并领导实施国家内外政策,批准国家总预算和经济计划,任免总理、政府成员和省长,授权总统宣布战争状态、戒严或紧急状态、缔结和平条约以及宣布赦免令等。共和国总统法定由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劳动党的主席担任。总统有权主持并领导人民议会(议会成立前是革命委员会)的工作,对议会任命的政府授予职权,签署和颁布法律、法令、政令,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对国防实施领导。1982年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劳动党中央决定,授予总统在“应急范围内”采取必要行动的“特别权力”,包括改组武装部队,加强对军队的统一指挥等权力。政府由总理、部长和国务秘书组成。各级人民法院是行使司法职权的唯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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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