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动基本权 |
释义 | 有三种涵义:(1)指包括《日本国宪法》第25条规定的保障一切国民的生存权利,第27条规定的保障劳动权和第28条规定的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即争议权)的总称。即包括所有劳动者所应有的基本人权。(2)依日本宪法第27条、第28条所使用的“所有国民”这一规定,其权利主体不限于劳动者或勤劳者,因此它仅指第28条规定的“劳动三权”。(3)生存权的对象不只是劳动者,而是广大国民大众。在社会法的基础原理中,劳动基本权不包括生存权。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确定生存权和劳动权是必要的,因劳动者要求达到一般市民(包括工人和资本家)的生活水平,必须以团结权来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而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为实现生存权和劳动权进行长期斗争的也是劳动者。由此可见,生存权和劳动权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基本权就是劳动三权,包括生存权和劳动权的总称。同时,劳动基本权和日本国民所享有的、建立在保障市民自由理论基础上的自由权不同。它是立足于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对具体生活的要求,要以法律来保障劳动者过正常人的生活,这就构成了生存权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和前提。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一无所有,只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劳动者为争取过人的生活和摆脱其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必须以团结和团体行动来保障自己的生存权和保障人类的生存尊严。日本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即承认劳动者团体行动的正当性,不应给予压制、干涉。并在工会法第1条第2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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