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动委员会 |
释义 | 由资方、劳方和公益方三方等数代表共同组成,具有协商性的专门处理劳资争议的劳动行政机构。即三方协商制的行政委员会。这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关系调整法》建立的处理劳资争议的主要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将中央集权的行政机构转为地方分权化,通过具有协商性的民间代表,实现民主化和专门化,能简便迅速地处理劳资争议,实现劳资关系正常化。日本设有三种劳动委员会,即中央劳动委员会、都道府县设立的地方劳动委员会、船员中央劳动委员会和船员地方劳动委员会(海运局设立)。中央劳动委员会由劳动大臣管理,地方劳动委员会由都道府县知事管理。劳动委员会的委员和职员均为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员。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略有差别,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为9人,地方劳动委员会委员按不同地区分别为5—13人。如东京都地方劳动委员会为13人,各地区具体人数由政令决定。委员任期2年,委员可连任。劳动委员会的职权有:工会资格的审查;工会进行法人注册时,要发给工会资格证明;关于一个地区劳动协约约束力的决定;对不公平待遇的申诉、对不执行劳动契约的申诉和对资方不正当行为的申诉等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并进行翰旋、调停和仲裁。劳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要求资方或其团体、工会或有关者出面,提出报告或必要的帐目文件进行临时检验,检查业务状况、帐目及其物件。地方劳动委员会是保障团结权,实现劳资关系民主化的一线机关,对它公正的履行职责寄予更大的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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