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是会议宪法草案 |
释义 | 乙种1922年8月中华民国八团体国是会议拟定。由章太炎起草。共10章101条。除在总则中标明中华民国为联省共和国,中华民国主权依宪法规定行使外,主要内容: (1)立法权暂以参议院一院行使,参议院以下列议员组成:各省议会各选5人;特别区2人;内外蒙古、西藏各5人;青海1人;各省教育会各2人;各省商会各2人;各省农会各2人;各省工会各2人;华侨5人;全国官私立大学经政府认可畀以选举权者,每大学1人。参议院议员任期3年。设议长1人、副议长1人,由议员互选。参议院认国政委员会有违法行为时,得以议员2/3以上列席,列席议员2/3以上同意弹劾之;得提出质问书于国政委员会或请其到院质问之。参议院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会期中非经本院许可不受逮捕,但原选机关对于所选参议院议员认为不合时,得以原选举者过半数同意撤回。(2)行政权由国政委员会行使,国政委员会由会员9人中组成。中华民国完全享有公权、年满35岁之人民得被选为国政委员会会员。任期3年。国政委员会设首长、副首长各1人,由委员9人中互选,任期1年。本年度之首长、副首长在次年度不得继续被选为首长或副首长。国政委员会权限内一切除宪法另有规定外,须以国政委员会全体名义行之。国政委员会根据法律或参议院议决案主持一切关于联省之事务;对参议院提出法律案或其他议决案;公布并执行参议院之法律或议决案;任免文武官吏;统帅海陆军。国政委员会首长对外国为民国之代表,外国公使、领事或其他代表由国政委员会首长接见之;条约或盟约以及无论何种形式协定,由国政委员会首长经参议院同意与国政委员会议决后缔结之。国政委员会为执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为维持公共治安、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召集参议院时,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参议院开会7日内请求追认,参议院否认时即失去效力。国政委员会会员得出席参议院发表意见并提出动议,但不加入表决之例;国政委员会于参议院每年开会之始应提出关于一切行政之报告,并提议应兴革之方针。(3)设国事法院,审判关于国政委员之弹劾案。草案并就联省及各省权限之划分、法院、法律、行政、国民之权利义务、国民之教育与生计等,作了专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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