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省政府组织法1926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并施行。该法规定了省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省执行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受国民政府的命令,管理全省政务。省政府的组织制度,采取集体领导委员制,由国民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七至十二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行使省政府职权。省政府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以执行日常政务。省政府的一切命令及公文,须经全体常务委员并有关各厅厅长署名而颁行。省除原有各厅外,得增设农工、实业、土地、公益等厅,厅长由国民政府任命为省政府委员兼任。省政府在不违背党的决议和国民政府命令的情况下,有权制定省单行法令,并任免省内各机关荐任的官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