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
释义 | 1918年2月由中国北洋军阀段祺瑞召集的临时参议院议决,同年17日公布。与1912年8月10日公布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法相比,修正的选举法对选举权的资格要求大大提高,限制极严。主要内容:地方选举会有选举权者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 曾在高等专门以上学校毕业或有相当资格,任事满3年者;或曾任中学以上学校校长及教员满3年者;或有学术著作及发明,经主管部门审定者。(2)曾任荐任以上官满3年者,或曾任简任以上官满1年者,或曾受勋位者。(3) 年纳直接税100元以上,或有不动产值5万元以上者。中央选举会由具有下列资格的人组成: (1) 曾在国立大学或外国大学本科毕业,以其所学,任事满3年者,或曾任国立大学校长及教员满3年者,或有学术著作及发明,经主管部门审定者。(2)退职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及曾任特任官满1年以上,或曾受三等以上勋位者。(3)年纳直接税1000元以上,或有100万元以上之财产经营农工商业,经主管官厅证明者。(4)华侨有100万元以上之财产,经驻在地领事官证明者。(5)满洲王公、回部王公具有政治经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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