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山东省县政府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县政府组织法规。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1943年9月修正。共4章23条。主要内容:县政府为全县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由县参议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行政委员7至9人,组成行政委员会,其中设县长1人,任期同县参议员相同,为2年。县政府得依据上级政府之法令对有关全县战争动员、民主设施、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及地方兴革事宜制定实施计划,经县参议会通过后实施。对于上级政府令办之重大事项及县参议会之决议事项、县区村之选举、全县预决算方案、任免行政人员、组织、训练和调整地方武装和民兵计划、处理人员负担、筹划地方建设及处理重要民刑案件,须经县行政委员会决议施行之。县政府秘书1人,协助县长处理日常行政工作,并领导文书、会计、庶务等事项;得设民族、财粮、农林、教育、司法、武装等科及公安、工商管理等局。各科、局设科、局长,必要时设副职。视工作需要得设常设或临时专门委员会。各科、局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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