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1937年9月4日颁布施行。共11条。1931年,国民党政府曾颁行过《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7年9月,抗日战争已全面爆发。国民党政府将这部法规修正后再次颁行。该法规加重对“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各种犯罪行为的制裁。重点打击的是“私通敌国”或“勾结叛徒”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固然对叛变投敌的汉奸犯罪是沉重的打击,但国民党政府也利用这部法规镇压人民革命武装力量。该法规规定各地最高军事机关负责所驻地区犯本法所定的各种犯罪的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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