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又称“残废”。劳动法上指职工患病、负伤经过治疗终结,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分为因工残废和非因工残废。职工因工负伤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国务院1978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退休,享受退休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第12条规定,应由企业行政分配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上述国务院发布的两个《办法》的规定,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享受退休待遇;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该退职,享受退职生活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因病非因工残废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