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令 |
释义 | 适用于督促程序中的法律文书之一。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直接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法律文书。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是督促程序开始的唯一根据,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引起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则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及其事实理由;(3)告知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支付令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4)债务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一旦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但是,如果支付令经合法送达后,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与生效判决一样,成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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