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LegalRegime of Outer Space国际法研究院1963年9月11日通过的决议。《决议》申明:外层空间和天体不能成为任何种类占有的对象,所有国家仅为和平目的而自由探索和使用。任何空间物体的发射须经发射国的许可,并经发射国在联合国登记。每一个空间物体必须有能表明其所属国的识别标志。空间物体、人员以及发生在空间物体内的事件均属发射国管辖。发射国必须保证在其许可下发射的每一个空间物体的利用遵照适当的国际规则;发射国必须保证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的安全及正常状况;发射国必须保证从事空间电信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发射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宇航员互相联系,以及在紧急降落或救助后尽快归还宇航员;发射国应缔结国际条约,采取适当措施归还降落在他国领土上的空间物体;发射国必须安装适当装置以便在空间物体使用寿命终结进行回收时或无法回收时能消除无线电传送和其他不利影响;发射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预防来自外层空间或天体的生物的、辐射的或化学的污染;发射国无论是否过失,对其空间物体所造成的任何损害负有法律责任。各国应通过国际磋商,预防太空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实验和测试对地球的、任何天体的、太空的自然环境、人类生命健康、或别国的利益造成损害。上述规则适用于个别的国家、各国的合作以及国际组织的空间活动。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对该组织的空间活动同样负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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