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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劳动标准法》
释义

日本《劳动标准法》

是日本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1947年4月7日日本议会通过,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正。根据1976年最后修正公布的《劳动标准法》,全文共13章130条。它包括:总则、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及每年有薪休假、安全与卫生、女工及未成年工、技工培养、事故补贴、雇佣规则、宿舍、监察机构、杂则、罚则等规定。主要内容有:(1)总则中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决定劳动条件的原则、男女同酬的原则、禁止强迫劳动与中间克扣的原则等。(2)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低于本法的部分视为无效;合同的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一年以内)、为了完成一定工程的期限;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对工人当面说明劳动条件,对于工资事项,必须根据命令所规定的方法予以说明;并禁止签订预订赔偿合同。(3)工资方面:工资必须用货币全数直接支付给工人,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工人遇有生育、疾病、灾难时,雇主可作为紧急情况,提前支付其应得的工资;由于雇主责任发生停工时,雇主应支付停工津贴(占平均工资60%以上);工资的最低标准,按最低工资法执行。(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工人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雇主在特定工作日和特定工作周内可使工人超过上述规定时间进行工作,但在法定急迫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行政官厅许可,如因事态紧迫,事后应立即呈报;对工人的休息、公休假和有薪休假等,也作了具体规定。(5)安全卫生方面:按《劳动安全卫生法》执行,对雇用末成年工和女工的劳动条件、劳动待遇都作了具体规定。(6)事故补贴方面:工人因工负伤或因工患病时享有疗养补贴、歇工补贴或残废补贴(雇主出资);工人因工死亡时享有遗族补贴和丧葬费;对其他权利也作了详细规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动标准法是日本的和平和民 主的重要支柱,足与垄断禁止法和农田解放立法同时诞生的。它的制定和修改是以日本宪法为依据,以国际水平为目际,提高了日本劳动法在国际上的信誉(以前低劣的劳动条件,受到国际上的批评)。它吸收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借鉴了美国和苏联劳动法的经验;按照日本宪法保障生存权的精神,在该法的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了保障“人的生活”的宗旨,所以日本劳动标准法与过去的工厂法完全不同。为保证劳动际准法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还设立了劳动标准监督机构。该法的实施,对减少劳动事故和公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恢复国际信誉、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经济高速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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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