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宪 |
释义 | 制定或修改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各项工作。包括成立起草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机构,草拟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初稿,交付有关人员或机关审阅、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最后提交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由有关部门正式公布。国民党政府于本世纪三十年代前期进行了制宪工作,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1946年底,又召开了“制宪国大”,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即“蒋记宪法”),并于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起施行。这些都是国民党政府的制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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