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内瓦四公约 |
释义 | Geneva Four Conventions亦称为“《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指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签订的四个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原为1864年缔结的《红十字公约》,后经1906年、1929年和1949年修订;《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29年缔结,经1949年修改;《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四公约》除对有关人员各自作了规定外,就下列问题作了相同的规定:(1)适用《公约》的各种冲突。《四公约》不仅适用于经过宣战的战争,而且也适用于在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同时也适用于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占领的场合,不但如此,对于在各缔约国领土上发生的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公约》也规定了“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的”行为准则。(2)人道待遇。《公约》特别规定,对于不参加战事的人员,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对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作为人质;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以及未经法庭之宣判,而速行判罪及执行死刑。中国于1952年7月13日予以承认,并于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