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在法学派 |
释义 | positivist school关于法律的性质和效力根据的一个理论派别。实在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直接对立,认为法律只能是国家意志为根据的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则,而不可能是抽象的理念、正义等自然法概念。在国际法上,实在法学派认为,凡是国家未同意的东西都不能为法律;国家的意志是绝对主权的;这种意志便是一切法律的效力根据。英籍意大利公法学家真提利斯和英国公法学家苏支是实在法学派的创始人。真提利斯的学说脱离了神学和教会法,反对将自然法等同于国际法,主张从历史和现实角度解释国际法,并且首次提出国际法的基础在于国家的意志,这种意志体现在条约、习惯和历史当中。苏支则在真提利斯学说的基础上否定了自然法。他认为,国际法是由各个具有主权权威的国家承认的法律,是“国家相互同意的、并且在平时和战时为各国所遵守的法律”。到了18世纪荷兰实在法学家宾刻舒克时期,实在法学派得到了新的发展。宾刻舒克强调近代国家实践、习惯和条约的重要性,完全摈弃了自然法,认为国际法规则是经过国家同意确立的,所有国家间的协议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实在法主义到19世纪开始取代自然法主义所占据的理论优势,而且到了现在还有相当的影响。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