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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交通案件立即审判程序法
释义

日本交通案件立即审判程序法

昭和29年(公元1954年) 5月18日公布,同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是对为公正迅速地处理有关交通的刑事案件而规定的立即审判程序的法律。该法规定:依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以《道路交通法》第8章规定之罪为限。这类案件统由简易法院管辖。检察官在请求立即审判以前,为了使嫌疑人对立即审判程序有所理解,应当先向他说明必要的事项,并告知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常程序接受审判。只有在嫌疑人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后,检察官才可以提出立即审判的请求。检察官关于立即审判的请求应当连同必要的文件和证物,用书面向简易法院提出。简易法院接到检察官的上述请求后,如果认为该案件依法不能够或者不适宜于立即审判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常程序进行审判。如果认为适宜,应当立即开庭审判。被告人不到庭时不能开庭。在公开法庭上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按这一程序进行的审判只能判处一定的财产刑。被告人或检察官对宣告的判决,可以在宣判后14天内提出按通常程序审判的请求。按立即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一经确定与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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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