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
释义 | 国务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同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对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了补充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2)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3)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节日、星期日休息。(4)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5)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