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孳息的定义及规定 |
释义 |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我国台湾《民法典》第 70 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以法定孳息换取天然孳息,是对价表现之一。 例如,某甲将一头牛租给某乙用于繁殖(用益租赁),仅以租赁持续的时间计算法定孳息有明显的不足。 法定孳息的物质表现形式原则上是货币 货币为一般等价物,不但财产的交换价值用货币衡量,用益价值也适宜用货币衡量。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可以有例外的。《瑞士债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用益租赁)“租金可以由现金支付,也可以是果实一部分或者出租人参与收益分配。”用益租赁的承租人对收取的果实,取得了所有权,即用益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了天然孳息的所有权。承租人用一部分果实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取得的是法定孳息,但不是货币。 法定孳息既然原则上是货币,宜应统一对法定孳息请求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36条中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我国,对其他用益收入(法定孳息)都是二年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不支付租金和拒绝支付租金的诉讼时间太短,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收取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二年或者统一规定为二年以上。 法定孳息相关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还想了解更多孳息相关的内容,找法小编为您推荐了以下几篇文章: 质押期间质物所生的孳息由谁来收取? 论买卖合同履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引用法条: [1]《日本民法典》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4]《瑞士债法典》第两百七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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