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
释义 | 国务院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行政法规。1956年5月31日公布。为消除厂、矿企业中矽尘的危害,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国务院决定:(1)使用石英粉原料的工厂应尽量采用天然石英砂。制造石英粉和其它含矽矿石粉的工厂应尽可能采用湿磨。限于技术条件,只能采用干磨的,生产设备必须机械化、密闭化,并且增加吸尘、滤尘装置。矿山应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必要时采用吸尘、洒水等防尘措施。(2)厂、矿企业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每立方公尺所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在1956年内基本上应降低到2毫克,在1957年内必须降低到2毫克以下。(3)厂、矿企业应根据需要发给接触矽尘的工人有效的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保健食品。(4)厂、矿企业应对接触矽尘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3个月或6个月一次;对患矽肺病的,按病情轻重给予治疗、调动工作或者疗养。新工人入厂、矿前应进行健康检查,不适合这项工作的不要采用。(5)工作的干石英粉产品必须用纸袋包装。禁止使用草袋,以防止粉尘的逸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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